越南國會11月7日就旅遊發展特別機制決議草案進行分組討論。此前該草案已提交國會。草案擬將旅遊確立為支柱經濟產業,並圍繞投資優惠、受益對象和項目條件設置特別政策,討論焦點集中在優惠應給誰、按什麼標準給。
來自同奈省的國會代表黎女垂楊贊成頒佈該決議,認為其旨在具體化把旅遊打造為支柱經濟產業和新增長動力的主張。她建議,投資優惠優先地區應與突出的旅遊潛力掛鉤並符合規劃,重點選擇自然或文化資源獨特、能形成差異化旅遊產品的地方。她還提出為現有大型旅遊項目擴建創造條件,理由是這類項目已有基礎設施、產品、品牌和市場優勢,擴建推進更快、成本更低。
興安省代表阮文輝認為,確定政策受益對象不應只看投資規模,還要綜合考量項目的性質、效益和價值。他說,規模大的項目若缺乏特色產品、無法連接本地文化與自然價值,未必能形成相應的旅遊吸引力。他主張更多關注社區旅遊、農業生態旅遊和傳統手工藝村,讓中小企業、合作社、經營戶和當地居民更深入參與旅遊服務鏈。
西寧省代表範雄泰提出,優惠對象和條件的認定應更靈活,避免中小項目、尤其是山區、偏遠地區和邊境地區有旅遊潛力卻難以獲得政策的項目被排除在外。他認為應依據項目的性質、目標和輻射效益評估,而非僅看資金規模,因為不少規模不大的旅遊模式同樣能創造生計、帶動地方經濟併發揮本土文化價值。
峴港市代表阮慶玉則從另一角度提醒,吸引遊客的核心價值是原生態自然景觀、文化深度和地方歷史底蘊。他認為若開發過猛、過度水泥化、酒店無序擴張,會令地方失去特色,遊客也不願再來,因此不應單純追求遊客數量,而應注重實質效果和生態環境保護。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表示,此次審議優惠基於五項標準:旅遊類型、項目規模、適用地區、經濟效果,以及綠色、清潔、美麗和文化遺產保護等可持續發展要求。據其介紹,草案設置了投資規模控制條件,要求項目至少50%用於旅遊類項目,排除賭場、娛樂經營特別是房地產等類型,且旅遊業務須單獨核算。他強調,項目若不滿足條件或在實施過程中無法維持條件,將不享受優惠或被收回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