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國家主張減免70%,僅需繳納30%即可轉為宅基地。請問如果我繳清欠款,能否享受這一政策?如果不能,則必須按市場價繳納100%,目前胡志明市是這樣嗎?該地塊位於黎鴻峰路2號位置,根據稅務通知,需要繳納多少欠款?
– 陳明雄律師(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您的情況需要明確區分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機制:“土地用途變更”和“繳清土地款欠款”。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該地塊已分割、並被認定為100平方米住宅用地,但屬於“欠繳土地款”的情形。
這說明,財務義務早在之前被認定為住宅用地時已產生,只是國家允許緩繳(記為欠款),而非您現在才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因此,目前關於“減免70%、僅繳納30%土地款”的政策(根據2024年《土地法》及第254/2025/QH15號決議),僅適用於正在辦理從農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手續且滿足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即適用於新產生的財務義務。
而您的情況是履行之前已產生的財務義務,因此原則上不適用這一減免政策。
您自2021年2月提交了申請繳清欠款的檔案,但因疫情影響尚未得到處理,這並不改變欠款的法律性質,也不會自動產生適用新政策的權利,除非法律有具體的過渡規定。
對於繳清欠款時的財務義務,法律規定如果土地使用者在優惠期內付款,可按欠款時的價格計算。反之,如果逾期付款,則須按還款時的地價繳納。
實際上,目前大多數情況已經超過優惠期,因此在繳清欠款時,需根據主管國家機關頒佈的現行地價重新確定土地款。
這一地價並非自由市場價格,而是徵收時由主管人民委員會頒佈的地價表中的價格及調整係數。
如果您所在的區域已屬於新的管理範圍,則將適用胡志明市在稅務機關確定財務義務時的相應地價表,同時依據該地塊的具體位置(如稅務通知中的黎鴻峰路2號位置)。
關於計算方法,原則是您必須繳納土地款,金額等於住宅用地地價與認定前原地類地價的差額,乘以100平方米,通常為全額的差額(若無優惠)。
因此,實際上您需要按照現行國家規定的地價繳納,而非30%的優惠金額。具體數額將由稅務機關計算並正式通知,因為這還取決於處理檔案時的地價表和調整係數。
總之,您的情況不享受減免70%-繳納30%的政策,因為並非新的土地用途變更,而是繳清之前已產生的財務欠款;繳清欠款時需按照現行國家規定的地價繳納。
如您持有2021年的檔案收據,若認為延遲處理完全歸咎於國家機關,可提交建議書請求考慮適用更有利的機制,但這並非當然被接受,而取決於主管機關的具體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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