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廣治省公安廳刑事警察機關10月17日通報,已對泰清章(1993年生,住廣治省金富鄉)作出起訴決定、起訴被告人併發出逮捕令以實施臨時羈押,其涉嫌詐騙侵佔財產及偽造機關、組織文件。同案被起訴的還有阮青海(1989年生,住廣治省東澤鄉),涉嫌民事交易中高利放貸。

據警方通報,泰清章因個人消費需要,於2026年9月初產生用假土地證出售不存在的土地以騙取錢財的意圖。他通過Facebook尋找偽造土地證的人員,隨後通過Zalo與賬號“阮文勝”(身份不明)聯繫,訂製了8份假土地證。

2026年9月17日,泰清章在洞海坊一家咖啡館向受害人阿明出示一份寫有自己名字的假土地證,稱要賣地。阿明因相信泰清章多年從事房地產中介而同意以2.5億越南盾購買一塊並不存在的地皮,並通過銀行賬戶轉賬。雙方隨後簽訂定金合同,泰清章交付假證,並約定10月17日辦理公證過戶。

9月29日,在同一地點,泰清章又用另一份假土地證向阿明兜售另一塊不存在的地皮,價格4億越南盾。阿明先轉賬3.5億越南盾,雙方簽訂定金合同,泰清章交付假證並約定10月5日辦理公證過戶。警方擴大調查後,泰清章供認以同樣手法詐騙另外3名受害人,共侵佔約56億越南盾。

洞海坊公安在核查中認定,阮青海於2026年3月30日至10月13日向泰清章放貸57次,總額56.4億越南盾,單次借款2000萬至2億越南盾。雙方約定借款5000萬越南盾每日利息100萬越南盾,摺合每百萬越南盾每日2萬越南盾;年利率最低104%,最高1022%,為《民法典》規定最高利率(不超過20%/年)的5.2倍至51.1倍。阮青海被認定非法獲利超過5.89億越南盾。

職能部門認定,泰清章的行為有構成《刑法》第174條第4款“詐騙侵佔財產”罪及“偽造機關、組織文件”罪的跡象;阮青海的行為有構成《刑法》第201條第2款“民事交易中高利放貸”罪的跡象。洞海坊公安已將案卷材料移交廣治省公安廳刑事警察機關,由其按權限偵查。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