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治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10月17日通報,已對一起詐騙侵佔財產案作出立案決定,並對兩名嫌疑人作出起訴決定、發出逮捕令以實施臨時羈押。涉案行為分別涉及詐騙侵佔財產和民間交易中的高利放貸。
調查顯示,1993年出生、居住在廣治省金富鄉的泰清章(Thái Thanh Chương)因需錢個人花銷,萌生用偽造土地使用權證出售並不存在土地的意圖。他通過社交網站Facebook尋找偽造證件賬號,隨後經Zalo與賬號“阮文勝”(Nguyễn Văn Thắng,身份來歷尚未查明)聯繫,訂製了8份偽造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
2026年9月17日,泰清章在洞海坊一家咖啡館向有購地需求的阿明(chị Minh)出示一份寫有本人姓名的偽造土地使用權證,稱要賣地籌錢。阿明因相信其多年從事房地產中介而同意以2.5億越南盾購買這塊並不存在的土地,並通過賬戶轉賬付款。收款後雙方簽訂定金合同,泰清章交付偽造證件,約定2026年10月17日辦理公證過戶。
同年9月29日,在同一地點,泰清章又用另一份偽造土地使用權證向阿明兜售另一塊不存在的土地,價格4億越南盾。阿明先行轉賬3.5億越南盾,雙方同樣簽訂定金合同,泰清章交付偽造證件,並約定10月5日辦理公證過戶。
擴大調查後,泰清章供認以相同手法另外詐騙3名受害人,共侵佔約56億越南盾。洞海坊公安在核查相關信息時認定,1989年出生、居住在廣治省東澤鄉的阮清海(Nguyễn Thanh Hải)存在向泰清章高息放貸行為。
具體而言,2026年3月30日至10月13日,阮清海共向泰清章放貸57次,總額56.4億越南盾,單次借款2000萬至2億越南盾。雙方約定5,000萬越南盾借款每日利息100萬越南盾,相當於每百萬越南盾每日2萬越南盾;折算年利率最低104%、最高1,022%,為《民法典》規定最高年利率20%的5.2倍至51.1倍。阮清海被認定的非法獲利超過5.89億越南盾。
職能部門認定,泰清章的行為有構成《刑法》第174條第4款“詐騙侵佔財產”罪及“偽造機關、組織文件”罪的跡象;阮清海的行為有構成《刑法》第201條第2款“民間交易中高利放貸”罪的跡象。洞海坊公安已將案卷材料移交廣治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按權限繼續調查。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和擴大偵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