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就保障性住房五年內轉售手續作出說明,明確購房者付清房款後五年內出售的,只能轉售給項目投資方,或轉售給符合保障房購買條件的對象,且售價不得超過原購房合同價格。
建設部引述2023年《住房法》第89條第1款đ項指出,上述五年內轉售須遵守對象和價格限制,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轉售給其他符合條件對象的情形,2024年第100號法令第39條第2款要求買方持有職能部門確認其對象和條件的證件,並向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廳提交材料,以核定是否符合規定;賣方須與投資方辦理合同清算手續(如有)。
此次答覆針對範龍(Phạm Long)的個案。範龍已獲省級建設廳確認屬於保障房購買對象,正辦理購買他人保障房的手續,該房仍處於付清房款後五年內。他詢問,由於土地使用權證登記在投資方名下,受讓時是否需要投資方同意。建設部未直接回應“同意”問題,而是列出上述法律條款,並建議涉及2025年第151號法令土地管理權限的內容聯繫農業與環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