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近日就保障性住房(越南稱“社會住房”)購買者五年內轉售所需手續作出說明。該部在答覆公民諮詢時援引政府第100/2024/NĐ-CP號法令第30條(經第136/2026/NĐ-CP號法令修訂)關於收入條件的規定,要求申請人對照自身情況執行。

根據該條款,未婚或經確認單身者,月均實收收入不得超過2500萬越南盾;單身且撫養未成年子女者不超過3500萬越南盾;已婚者本人與配偶合計月均實收收入不超過5000萬越南盾。收入按所在單位確認的工資薪金錶計算,核查期為受理確認前連續12個月。

對於沒有勞動合同的申請人,須滿足上述收入條件,並由常住、暫住或現居住地鄉級公安機關確認。公安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負責確認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個人識別號、身份證件簽發日期及居住地等信息;申請人須自行申報並承諾月均收入,公安機關必要時會同相關機構核查。

此次諮詢源於一名自由職業者反映,其到鄉級公安機關申請收入確認時被告知無法追溯過去時段予以確認。建設部未就個案給出具體處理辦法,僅建議當事人研究上述規定並對照自身情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