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將黃金交易強制非現金支付的金額門檻大幅下調。根據副總理阮文勝10月16日簽署的第390號法令,自當日起,客戶在一天內買賣價值500萬越盾及以上的黃金,必須通過轉賬、掃碼、銀行卡或電子錢包等非現金方式付款。此前第232號法令規定的門檻為每日2000萬越盾,新門檻相當於原標準的四分之一。

第390號法令修訂了規範黃金經營活動的第24號法令和第232號法令的多項內容。除支付門檻外,法令還取消了第24號法令中關於金銀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及買賣活動的規定。越南國家銀行在10月16日前頒發的金銀首飾、工藝品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相關生產的條件;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新辦或補充申請將停止處理,已繳納的費用按現行規定處理。

在原料金進出口方面,法令規定,從事金銀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並與境外夥伴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可獲考慮簽發原料金進口許可,進口量須與加工合同及產品出口需求相匹配。外資企業則由越南國家銀行根據其生產能力、加工合同履行或出口情況,按年審核簽發原料金進口許可證。企業還須建立信息系統,完整、準確存儲進口原料金的進出口、買賣、使用及庫存數據,並按規定連接和提供給越南國家銀行。

法令同時補充了相關機構在黃金經營活動中的職責:越南國家銀行負責檢查、監督金條生產經營及黃金進出口活動;科學技術部負責制定並公佈金銀首飾、工藝品和金條的國家標準,並對市場上流通的黃金進行質量與計量檢查管理。10月16日前已簽發的黃金進出口許可、原料金暫進再出許可及進出口限額,繼續有效至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