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期間,國會代表分組討論了《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以及關於不經定罪程序追繳和處理犯罪相關資產的試點機制決議草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在會上作簡要呈文,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範志孝作審查報告。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呈文,制定該決議旨在為有效追繳和處理洗錢、經濟、腐敗及職務犯罪相關資產提供法律依據,同時評估不經定罪程序追繳和處理犯罪相關資產機制在越南實踐條件下的可行性。決議草案規定了適用情形、依據和條件,以及主管機關的任務、權限和追繳處理程序。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中一致認為頒佈該決議具有必要性,認為其有助於及時將黨的主張制度化,滿足履行國際承諾和越南追繳刑事案件中流失、被侵佔資產的實際要求。委員會表示,決議草案內容確保合憲、合法、與法律體系一致並符合國際條約,同時保障國防安全,案卷材料齊全,具備提交國會審議的條件。

關於《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阮輝進表示,起草機關已吸收代表意見,對草案具體條款進行審查,以確保充分制度化黨的司法改革、數字化轉型、權力控制以及保護人權和公民權的主張,並保障可行性、實施條件和各訴訟主管機關及人員的責任。起草機關還與公安部等相關部門對照了同時提交國會的《刑法(修訂)草案》《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及其他現行法律的相關內容,以確保統一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