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舉行會議,聽取關於試點追繳、處理犯罪相關資產機制的決議草案報告。根據草案,該機制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在依法無法追究或無法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審理並追繳資產歸國家所有。草案共3章22條,規定適用範圍、對象、權限以及追繳和處理資產的程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在作報告時表示,現行法律尚未對不經定罪的資產追繳、處理機制作出完整規定,實踐中資產追回面臨困難、拖延,存在資產被轉移、隱匿、流失或貶值的風險。草案稱,頒佈該決議旨在加強反腐敗、反浪費和反消極工作,保護國家利益。草案規定試點期限為兩年,自2027年3月1日起實施,不適用於2027年3月1日零時前發生的犯罪行為。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代表審查機構表示,審查機構基本贊同草案的調整範圍、適用對象、適用試點機制的刑事案件和資產類型,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權限。但對於將軍隊司法機構(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納入適用對象的規定,該委員會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考慮暫不將此項內容列入草案。審查機構認為,按草案規定,軍隊司法機構受理的案件材料、文件和證據可能被移交軍隊外訴訟機構辦理資產追繳手續,而這一新增內容尚未充分徵求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國防部等相關機構意見。
關於對犯罪相關資產採取臨時緊急措施,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贊同相關規定,以在有依據結束刑事案件後及時防止資產被轉移、流失。但審查機構建議具體規定,若採取臨時緊急措施不當造成損失,各階段應由哪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生效時間,審查機構贊同兩年試點期和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並認為不溯及此前犯罪行為的規定符合法治原則,有助於確保透明和適用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