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舉行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報告。草案共527條,其中新增34條、修改補充246條、保留24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代表起草機關向國會作報告。

阮輝進表示,多數國會代表贊成完善簡化程序,並建議在符合條件時強制適用,擴大適用範圍並縮短自願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時間。草案據此將簡化程序分為兩類:對已滿足法定條件的案件強制適用的簡化程序,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的案件適用的簡化程序。阮輝進稱,這一安排旨在加快符合條件的案件辦理、節約訴訟成本,同時確保審慎嚴密,不影響案件辦理質量。

關於自願認罪認罰機制,阮輝進說,許多代表贊成建立該機制,但建議明確其概念、適用範圍、寬大政策,與現行減輕情節區分,並確保證明犯罪義務和審判獨立原則。草案據此補充了概念和單獨程序,並設立嚴格控制機制,確保認罪認罰完全自願、有依據且符合已收集審查的證據,不替代證明犯罪的義務。阮輝進還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建議刑罰幅度,法院審查認罪的自願性和合法性後決定刑罰,該機制與誠懇 khai báo、自首等減輕情節並不等同。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代表審查機關表示,常任委員會基本贊成設計這些程序,以鼓勵犯罪人誠懇 khai báo、自願認罪,加快案件處理進度,減少上訴、抗訴導致的二審、再審程序。審查機關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繼續審查相關規定,確保與《刑法(修訂)》草案中關於自願認罪認罰的刑事政策保持一致,並強調寬大政策須滿足《刑法》規定的全部條件。

此外,在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構的情況下,政府希望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構的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構。這一調整涉及偵查權限的重新配置,與草案中簡化程序的適用並無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