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聽取並討論《體育法》《旅遊法》《圖書館法》《電影法》《文化遺產法》《廣告法》《新聞法》七部法律若干條款修訂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受政府總理委託,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Lâm Thị Phương Thanh)向國會提交草案。草案旨在配合越南地方兩級政府模式,推進分權分級,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投資經營條件。

根據草案內容,體育法擬修改77條中的5條,重點是將兩項原屬總理的任務權限轉交教育培訓部部長和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旅遊法擬修改、補充或廢止78條中的38條,涉及跨省國家級旅遊區認定權限下放、簡化旅行社經營許可與導遊活動條件、新增住宿類型和電子導遊證、承認外國學歷,以及取消旅遊規劃和國家預算年度補充旅遊發展基金的規定。

圖書館法擬修改52條中的4條,完善省級和鄉級圖書館規定以適應兩級地方政府模式,下放圖書館活動通知受理權限,並從事前審查轉向事後檢查。電影法擬修改50條中的8條,涉及完善政治任務影片的訂購、任務分配、招標和資金支持機制,加強網絡空間影片管理責任,下放部分涉外電影活動許可權限,並簡化材料、縮短審批時間。

文化遺產法擬修改95條中的9條,重點包括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錄遺產檔案的部分權限從總理下放至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簡化遺蹟修繕恢復手續,解決考古勘探發掘條件障礙,調整遺蹟修繕執業條件以與建設法銜接,並簡化博物館服務經營規定。廣告法擬修改43條中的11條,取消對廣播和電視機構專門廣告節目頻道的單獨許可證要求,廢止戶外廣告規劃規定。新聞法方面,草案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將部分新聞活動許可證內容變更從申請批准機制轉為向國家新聞管理機構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