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在分組討論中審議《電力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國會副主席阮鴻延在會上提出,草案涉及現行《電力法》81條中的49條,佔條文總數60.5%,而2024年《電力法》施行尚不足兩年,缺乏總結評估的實踐基礎。他建議起草機構全面審查,只修改確有緊迫性、具備政治法律和實踐依據的內容。

阮鴻延對草案中“電力法優先適用”的原則表示保留,認為現行規定範圍過寬,可能與投資、土地、招標、建設和林業等法律產生衝突。他提出,特殊機制須明確範圍、對象、條件和權限,避免產生“申請—批准”式機制以及群體利益、局部利益問題。在簡化電力項目投資手續方面,他同意破除堵點、加快項目進度,但強調簡化手續不等於降低國家管理要求。

對於擴大免於投資主張審批的項目範圍,阮鴻延建議政府審慎評估影響,尤其是佔用大量土地、林地、海域或涉及國防安全的項目。他認為法律應明確對象、條件、標準、權限、問責機制以及檢查和事後監督安排。在輸電電網引入民間投資方面,他要求釐清資金回收、合理利潤、擔保和風險分擔機制,並與公共投資法及公私合作(PPP)模式的法律保持一致。

電價機制是討論焦點之一。阮鴻延贊同電價充分反映合理、合法成本並逐步按市場機制運行的原則,但要求政府明確取消交叉補貼的內涵和路線圖,並將其與面向貧困戶、政策對象及偏遠地區、邊境海島、少數民族地區居民的財政直接支持政策區分開來。他還提出,國家在電價未及時調整時補償合理成本的規定,須明確資金來源、承擔主體、核算方式、審計和返還安排,避免產生未經充分評估的預算義務。

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海上風電和可再生能源證書(REC)市場方面,阮鴻延認為這些是綠色能源轉型的重要領域,但優惠和支持政策須明確原則、對象和適用範圍。他指出,涉及稅收、預算、土地或增加國家財政義務的內容屬於國會權限,應直接在法律中規定,避免過度授權給下位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