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刑法修订草案,其中一项内容是扩大对自愿认罪并符合条件者适用低于法定量刑幅度的处罚。律师张英秀(Trương Anh Tú)就此分析称,这一机制若获通过,将为被告人提供更多减轻处罚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认罪就能减刑,量刑仍须依据具体规定和个案情节。

根据现行刑法第54条,法院已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决定低于量刑幅度下限判罚,包括对初犯、作用不显著的帮助者等适用较轻相邻幅度的例外。因此,低于幅度判罚并非此次修订首次提出的机制。修订草案第57条拟将这一机会扩大至自愿认罪且满足足够条件的人。

张英秀支持扩大宽大处理的方向,认为该政策既能促使犯罪人改正错误,也有助于鼓励配合查明案件、赔偿损失和追回资产,从而保护受害人并提升诉讼效率。他同时提醒,应把减轻处罚政策与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自愿认罪、接受建议刑罚”的机制区分开来;认罪、同意建议刑罚和适用简化程序是不同问题,各自须满足不同的法律条件。

从经济、腐败和职务犯罪等案件的辩护实践出发,张英秀认为关键不只是被告人是否认罪,还在于其就哪些行为、依据什么证据、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在经济案件中,一项决定可能经过提议、审定、批准和执行等多个环节,承认签署文件并不当然意味着须对全部损失承担刑事责任;自愿缴纳款项弥补后果,也不自动证明须对已缴全部款项负责。

他提出“证据—个人责任—认罪决定”的三步评估方法:先审查指控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和可靠,再确定每人的行为、过错与后果,最后才考虑认罪是否符合案件事实、能带来何种法律利益以及可能产生什么后果。他强调这是业务评估方法,并非法律规定的程序。

张英秀还指出,在自愿认罪机制下,合作并不意味着放弃辩护权。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认罪供述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符时才能作为证据,且不得作为唯一证据用于指控和定罪;证明犯罪的责任仍属有权限的诉讼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决定刑罚。他表示,宽大处理应是对实质责任与合作的认可,而不是交换辩护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