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26日上午聽取《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的呈報。該草案旨在取代2007年頒佈的《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令》,以解決該法令實施中暴露的不足,並適應科學技術快速發展背景下維護國家安全的新要求。根據會議日程,國會審議討論後,預計於11月21日表決通過該草案。
草案共7章41條,基於政府2026年8月6日第213/NQ-CP號決議通過的4項政策制定。與2007年法令相比,草案在工程分類方式上作出全面調整,將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分為三類:國家安全重點工程、安全工程與安全區域、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其中“其他重要工程”又按重要性和保護要求分為三類,並明確分級審批權限:一類由總理決定列入目錄,二類由公安部長決定,三類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
在保護措施方面,草案對國家安全重點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援引專門法律的規定,對安全工程和安全區域則參照國防工程和軍事區域管理保護法規確定保護範圍和措施。保護措施不限於傳統物理手段,還包括依法應用現代科學技術。草案還明確保護力量由公安部所屬力量及工程管理使用機構的力量組成,國防部力量因已有《國防工程和軍事區域管理保護法》規範而未單獨規定,同時細化了各力量間的協調機制。
草案還補充了組織和個人在保護工作中的權利義務以及國際合作內容,並將各部和地方在國家管理中的具體責任交由政府規定。起草方表示,這一設計符合第66-NQ/TW號決議精神,即國會法律集中規定框架和原則性問題,實踐中經常變動的內政由政府規定以確保主動性和靈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