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在一份決議草案中提出,為加快處理機構精簡和行政區劃調整後出現的閒置房屋與土地,擬補充若干特殊機制和政策,方向是加強分級分權、釐清法律規定,以便統一組織實施。該草案由財政部提出,目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
草案按接收主體分別作出安排。對於由土地開發基金組織按有權機關決定或分派文件接收管理的閒置房屋土地,仍按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辦理交地、租地和短期出租;若土地開發基金組織提出申請並獲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同意,可在尚未按土地法辦理交地、租地期間,比照地方房屋管理經營組織的規定出租已接收的閒置房屋土地,無須補辦房屋管理經營任務手續,但租期最長五年。
對於由鄉級人民委員會接收管理的閒置房屋土地,同樣按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辦理交地、租地。若鄉級人民委員會希望在尚未辦理交地、租地期間進行短期開發,鄉人民委員會主席可指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下屬經濟領域公立事業單位,比照房屋管理經營組織的規定出租已接收的閒置房屋土地,無須補辦相關任務手續,租期同樣最長五年。草案還規定,在房屋租期內若國家實施土地使用計劃,須提前終止合同,並按第31/2026/NQ-CP號決議執行。
草案對社會化機構租用閒置房屋設置了優先安排,但限定於其租用房屋用於與自身領域、類型相符的用途,並須提交說明材料,證明符合政府總理規定的規模與標準,且對材料真實性負責。若職能部門在檢查、監察中發現優先對象不符合條件,該承租方須退還已減免的租金,並繳納相當於稅款滯納金的款項,剩餘租期內不再享受優先政策,房屋管理經營組織負責調整合同附件內容。
草案還涉及閒置房屋土地上既有電信設施的銜接:若相關設施在房屋管理經營組織、土地開發基金組織或鄉級公立事業單位接收前已依法安裝,接收單位可承繼已籤合同或繼續依規開發,所得款項按第108/2024/NĐ-CP號法令(經第286/2025/NĐ-CP號法令修訂補充)第23條第2款執行。財政部同時公開草案全文,徵求公眾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