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太原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處10月25日發佈警示,提醒民眾不要買賣、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並列出六類可能被銀行上報的可疑交易特徵。該處表示,2026年初以來已核實並行政處罰兩起買賣銀行賬戶用於網絡賭博的案件。
據該處通報,2026年10月初,太原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處對10名嫌疑人提起公訴,罪名是“組織賭博”和“賭博”。該團伙開設了40個銀行賬戶,用於接收和轉移網絡賭博資金超過1000億越南盾。
該處稱,不法分子常以“只是掛名賬戶”“與交易無關”等話術誘騙他人。賬戶持有人可能被傳喚核實,若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則須承擔責任。
警示列出異常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快進快出、多筆小額資金歸集或拆分至接近大額報告門檻、賬戶突然接收或轉出大額資金、代他人交易或出租出借賬戶、登錄IP和設備頻繁在境外變更、接收來源不明或誤轉資金等。根據2023年第11/2023/QĐ-TTg號決定,需報告的大額交易為4000萬越南盾以上。
根據2025年12月25日頒佈、2026年2月9日生效的第340/2025/NĐ-CP號法令第30條,個人買賣、出租、出借1至10個支付賬戶將被罰款1億至1.5億越南盾;10個以上罰款1.5億至2億越南盾;開設或維持匿名、冒名賬戶罰款2億至2.5億越南盾。組織違規罰款為個人的兩倍。電子錢包買賣、出租、出借則按第31條罰款1億至1.2億越南盾。若行為構成犯罪,可依據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第291條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