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法》修訂草案提出,對遲遲未投入使用的項目用地按時間累進徵收費用,若超過60個月仍未使用,則收回土地。這一條款被視為對長期“囤地待漲”行為增加財務壓力,推動已交付土地進入實際開發。
越南房地產協會引述財政部數據稱,截至9月15日,全國共有4685個項目遇到困難或障礙,其中3407個已分類處理、不再存在障礙,1123個已有處理方案,另有155個被建議提交國會、政府或總理層面處理。河內和胡志明市不少項目擁有大面積土地、延續多年卻未完成投資目標。
越南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范氏綿(Phạm Thị Miền)認為,完善對延遲用地的處理規定有必要,土地已交付卻長期不開發既浪費資源,也影響規劃和城市發展空間。她主張處罰應針對有能力實施卻故意拖延、缺乏財力或囤地等待時機的投資方,因企業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延遲的情況應另行考慮。
Global Home公司總經理、胡志明市公寓管理運營協會副主席阮維成(Nguyễn Duy Thành)表示,累進收費可能形成財務壓力,迫使企業權衡繼續開發還是退還土地;效果不僅取決於60個月的門檻,還取決於收費水平、起算時間和執行力度。他說,若收費過低,企業仍可能繳錢繼續持地;若成本足夠大且收回嚴格執行,將成為有力的施壓工具。
河內市律師團律師範清俊(Phạm Thanh Tuấn)認為,按延遲使用時間增加財務義務是合理方向,既給投資方壓力,也留出補救時間。他提出應依據投資主張、項目檔案、交地決定和實際情況準確確定延遲起算時點,並區分主觀拖延與不可抗力原因。胡志明市一名房地產投資方代表則稱,收回標準需要具體,並非所有延遲項目都歸因於企業,部分涉及法律、信貸或客觀因素。
胡志明市房地產投資研究諮詢中心主任碩士馬春俊(Mã Xuân Tuấn)建議,依據檔案、時間節點、法律狀態、交地情況和企業的義務履行情況建立原因認定流程,企業應有陳述和補救時間。多名專家認為,不能只用單一措施處理延遲項目,需先查明原因,對具備條件卻不實施的項目追責,對卡在手續上的項目予以疏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