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正在討論修訂《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其中一項建議把組織、器官捐獻的登記對象擴大到18歲以下未成年人。圍繞這一提議,社會出現不同意見,越南兒童權利保護協會副主席鄧華南就此接受採訪,說明支持與擔憂兩方面的考量。

鄧華南表示,擴大未成年人捐獻對象的提議出自人道政策考慮,但討論兒童登記捐獻的權利時,必須充分評估年齡、認知能力以及涉及本人身體的決定權。他說,法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各國慣例都要求在涉及兒童身體的事項上聽取兒童本人意見,尤其是在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捐出身體部分的情形下,兒童的意見屬於主體意見。

不過他認為,未成年人的意見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由於年齡、行為能力和判斷能力的限制,兒童的意願有時未必完全符合其自身最佳利益,因此除兒童意見外,還需要監護人、專業委員會和相關方參與,評估應客觀、誠實、公開、透明,並同時考慮登記捐獻兒童與接受移植兒童雙方的最佳利益。他還建議引入兒童心理和兒童權利方面的諮詢專家,尤其是與兒童有工作經驗的人,以記錄兒童的真實意見和願望,而不是停留在形式化程序上。

鄧華南強調,應針對18歲以下人群的捐獻、摘取和移植建立具體的法律與專業流程和標準。他說,兒童應有權隨時撤回自己的意見,這是主體權利,在審議捐獻過程中應得到尊重。在專業層面,只能摘取不會損害兒童健康及其今後發育的再生組織,絕對不得摘取活體兒童的器官;如果捐獻組織可能影響兒童健康或今後發育,就必須立即停止,以免造成傷害。

對於社會上的反對聲音,鄧華南認為有其依據,尤其是家長擔心新規可能被利用,甚至以收養、認養等形式導致兒童組織、器官買賣。他主張在修訂法律的過程中就納入防範規定,而不是等政策頒佈後再提出,並同步完善整個法律體系,從道德、社會角度審視利用18歲以下人群捐獻、摘取、移植的行為,並予以行政和刑事處理。他說,家長的擔憂不應被簡單視為對一項人道政策的反對,也是對法律尚未建立足夠防範牟利機制時可能出現漏洞的警示。

鄧華南還從父親和兒童權利專家的雙重身份談到這一問題的複雜性:一方面,若自己的孩子不幸腦死亡,器官或身體部分在另一名兒童體內繼續存活,是崇高而美好的事;另一方面,對等待移植的患病兒童家庭而言,這是重獲新生的機會。他認為,一個決定可能為一名兒童打開生命機會,同時也對另一名兒童提出嚴格的保護要求。

他還指出,另一個引發不同反應的原因,是立法徵求意見過程中對兒童意見的聽取尚未得到充分重視。他說,就涉及兒童的問題徵求兒童意見,是憲法、2016年《兒童法》和政府第56號法令的強制要求;但要讓徵求意見具有實質意義,需確定與所問內容相適應的年齡,評估兒童的認知能力和理解程度,並用對兒童友好的方式解釋內容。若跳過這些步驟,徵求意見可能流於形式,甚至使兒童被強加或受支配。他認為,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範文件規定的流程和標準執行,相關問題或許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