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正在起草修訂《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其中提出允許未滿18歲者在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下登記身後捐獻意願。衛生部在10月27日下午的新聞發佈會上說明這一方案,並強調擴大捐獻來源的同時要防止強迫、買賣和牟利。
衛生部長陶紅蘭表示,現行法律實施20年後已顯現不足,器官移植是許多終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存機會,兒童器官移植需求尤其大。她稱草案遵循兩項原則:擴大挽救患者生命的機會,同時收緊對捐獻者的保護條件,並稱不能在有救人性命機會時無動於衷。
根據衛生部提出的方案,未滿18歲的在世者只能在有限情形下捐獻可再生組織,如造血幹細胞,絕對不得捐獻肝臟、腎臟、心臟、肺等健康器官。15歲至未滿18歲者可在沒有合適成年捐獻者時向家庭成員捐獻可再生組織;未滿15歲者僅在同樣條件下向父母、兄弟姐妹捐獻。捐獻者須健康狀況符合要求、接受獨立諮詢,並取得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對於身後捐獻,草案擬允許未滿18歲者在有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登記捐獻意願。組織、器官的獲取須滿足法律規定的全部條件,包括由獨立專業單位按程序判定腦死亡或循環死亡。草案還規定,須尊重並記錄當事人的任何反對或不同意,禁止利用監護、撫養或收養關係違規獲取組織、器官。
越南兒童權利保護協會副主席鄧華南認為,立法過程中聽取兒童意見是必要的,但不足以保障兒童最大利益。他提出,除獨立醫學專業委員會外,還應考慮兒童心理專家或社會工作者的作用,以評估捐獻是否出於自願,避免兒童受到誘導或強迫。
常務副部長武孟河介紹,自1992年首例移植至2026年3月,全國已完成11187例器官移植。估計越南每年約有55名患兒需要肝移植、60名需要腎移植,目前約200名患兒在等待肝移植。他稱成人向兒童捐獻受器官尺寸、血管和解剖特點差異限制,草案因此尋求擴大合適來源並建立對未成年捐獻者的保護機制。
胡志明市醫藥大學醫院副院長阮黃定表示,在嚴格保護條件下擴大未滿18歲者腦死亡後的捐獻,可能增加重病兒童的生存機會。該院57例兒童肝移植中,50例肝臟來自活體捐獻者,7例來自腦死亡捐獻者。世界衛生組織駐越南代表安吉拉·普拉特支持研究擴大兒童組織、器官捐獻機會,但要求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先並建立嚴格保護機制,同時區分生前捐獻與身後捐獻,確保兒童獲得適合年齡的信息、有權拒絕或撤回同意,並免受強迫和剝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