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正在讨论修订《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移植与遗体捐献法》,其中一项建议把组织、器官捐献的登记对象扩大到18岁以下未成年人。围绕这一提议,社会出现不同意见,越南儿童权利保护协会副主席邓华南就此接受采访,说明支持与担忧两方面的考量。

邓华南表示,扩大未成年人捐献对象的提议出自人道政策考虑,但讨论儿童登记捐献的权利时,必须充分评估年龄、认知能力以及涉及本人身体的决定权。他说,法律、《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各国惯例都要求在涉及儿童身体的事项上听取儿童本人意见,尤其是在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捐出身体部分的情形下,儿童的意见属于主体意见。

不过他认为,未成年人的意见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由于年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的限制,儿童的意愿有时未必完全符合其自身最佳利益,因此除儿童意见外,还需要监护人、专业委员会和相关方参与,评估应客观、诚实、公开、透明,并同时考虑登记捐献儿童与接受移植儿童双方的最佳利益。他还建议引入儿童心理和儿童权利方面的咨询专家,尤其是与儿童有工作经验的人,以记录儿童的真实意见和愿望,而不是停留在形式化程序上。

邓华南强调,应针对18岁以下人群的捐献、摘取和移植建立具体的法律与专业流程和标准。他说,儿童应有权随时撤回自己的意见,这是主体权利,在审议捐献过程中应得到尊重。在专业层面,只能摘取不会损害儿童健康及其今后发育的再生组织,绝对不得摘取活体儿童的器官;如果捐献组织可能影响儿童健康或今后发育,就必须立即停止,以免造成伤害。

对于社会上的反对声音,邓华南认为有其依据,尤其是家长担心新规可能被利用,甚至以收养、认养等形式导致儿童组织、器官买卖。他主张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就纳入防范规定,而不是等政策颁布后再提出,并同步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从道德、社会角度审视利用18岁以下人群捐献、摘取、移植的行为,并予以行政和刑事处理。他说,家长的担忧不应被简单视为对一项人道政策的反对,也是对法律尚未建立足够防范牟利机制时可能出现漏洞的警示。

邓华南还从父亲和儿童权利专家的双重身份谈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一方面,若自己的孩子不幸脑死亡,器官或身体部分在另一名儿童体内继续存活,是崇高而美好的事;另一方面,对等待移植的患病儿童家庭而言,这是重获新生的机会。他认为,一个决定可能为一名儿童打开生命机会,同时也对另一名儿童提出严格的保护要求。

他还指出,另一个引发不同反应的原因,是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儿童意见的听取尚未得到充分重视。他说,就涉及儿童的问题征求儿童意见,是宪法、2016年《儿童法》和政府第56号法令的强制要求;但要让征求意见具有实质意义,需确定与所问内容相适应的年龄,评估儿童的认知能力和理解程度,并用对儿童友好的方式解释内容。若跳过这些步骤,征求意见可能流于形式,甚至使儿童被强加或受支配。他认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文件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执行,相关问题或许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