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修訂《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部分條款的法案。峴港市國會代表阮海龍在會前對《青年報》表示,代金券的發行和分銷在實踐中已相當普遍,但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現行管理機制僅在法令層面覆蓋一部分。
阮海龍指出,2005年《貿易法》已出現“購物券、服務使用券”的表述,但當時將其定位為隨商品銷售或服務提供附送的促銷形式。他說,如今企業、銀行等從分銷方購買代金券,用於贈送客戶、獎勵員工和答謝合作伙伴,這一內容未在本次修訂草案中得到補充,形成法律空白。
據阮海龍介紹,第52號法令曾就電子商務作出規定,將銷售購物券、服務使用券列為在線促銷服務,在在線促銷網站實施;但2025年頒佈的《電子商務法》及配套法令已不再保留“在線促銷網站”概念。第81號法令關於貿易促進活動的規定,也只涉及促銷活動中隨商品或服務附送的代金券。
阮海龍建議將代金券分銷納入貿易促進活動,理由是這類工具具有刺激消費的經濟屬性,有助於引導和改善各行業的購買力。他同時提出,應明確代金券概念,區分隨商品附送的券種,並修訂促銷服務經營規定,以承接第52號法令的相關內容。
在工貿部提交的修法說明中,該部認為此類活動屬於2005年《貿易法》規定的商業中介形式,商業中介商有責任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或服務費,並按合同收取報酬。阮海龍認為,這一認定與代金券作為貿易促進工具的本質不符。
阮海龍還提到,國會常務委員會已要求充分評估購物券、獎勵積分和數字平臺促銷的影響,但說明報告中沒有分銷代金券的企業數量、已收取而券未使用金額、投訴案件數量及市場規模等數據。他認為,在現行規定下,這個規模達數十億美元的市場在管理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企業不敢放心投資,持券人缺乏明確保護標準,管理部門也缺少認定經營類型和處理違規的依據。
由於本次法案同時修訂《貿易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阮海龍建議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作同步修改,使企業能夠放心用代金券贈送禮品,並保障持券人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