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主持起草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吸收國會常務委員會及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意見後,將預備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收窄至12項罪名,比此前提交國會審議的版本減少1項。國會常務委員會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對收窄後的草案表示贊同。

草案對若干合併罪名作出限定:生產、買賣違禁品罪,生產、買賣假冒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罪,生產、買賣假冒藥品罪,僅對“預備生產”行為規定刑事責任,不擴展至“預備買賣”。對製作、買賣、儲存、運輸、流通偽造轉讓工具或其他偽造有價證券罪,僅對“製作偽造轉讓工具或其他偽造有價證券”行為規定刑事責任。

國會常務委員會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指出,買賣人口罪、買賣18歲以下人口罪、劫持16歲以下人口罪等特別嚴重犯罪未規定預備犯罪的刑事責任,建議繼續審查篩選,將預備階段到實施階段發展迅速、即時、對國家治安和人身安全威脅程度高的罪名納入處理範圍,以便儘早、從遠預防和制止犯罪。

起草機關公安部回應稱,買賣人口類犯罪的構成行為範圍很廣,包括招募、運輸、容留、移交或接收人口等一系列行為,犯罪完成階段很早,足以涵蓋所有需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對更早階段的行為若作規定,舉證困難且難以適用。劫持16歲以下人口罪的特徵是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通常沒有預謀,若規定預備犯罪刑事責任,實踐中難以證明。起草機關據此建議對上述罪名不規定預備犯罪刑事責任,維持草案現有範圍。

公安部法制與行政司法改革局副局長吳德勝大校此前在政策說明座談會上表示,規定預備犯罪刑事責任旨在後果尚未發生時儘早制止犯罪,重點針對非常嚴重和特別嚴重犯罪。他以多人聚集持刀劍等危險器械為例,稱若不及時制止可能釀成命案。他強調,現行刑法及草案均不規定“一有意圖就追究刑事責任”,意圖須通過準備工具、手段等客觀行為表現出來,並由訴訟機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評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