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通過第3218/QĐ-BYT號決定,頒佈健康數據門戶網站的管理、運行、使用、開發、共享及網絡安全保障規程。該規程第23條規定了各診治病機構的職責,其中明確診治病機構不得擅自修改非由本機構創建、或屬於其他機關和組織管理來源的數據。

規程要求,診治病機構須對所創建、更新、提供或共享至系統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合法性和質量負責,確保數據“正確、充足、乾淨、鮮活”。若發現或接到數據錯誤、缺失、不匹配或需核對的信息,機構有責任及時檢查核實,並在源頭管理範圍內修改,隨後更新、同步至健康數據門戶網站。

當不同來源的數據出現差異時,規程規定由衛生部系統管理單位主持或協調核對,聯合相關方查明原因並確定處理方案。核對後的修改須優先在源頭系統或數據庫進行,健康數據門戶網站依據修改後的源頭數據或有權限機關、組織的確認結果進行更新同步。修改操作還須滿足監控、記錄和留痕要求,留痕信息應能確定操作主體、時間、活動類型、處理的數據對象或範圍、接收方及執行結果。

規程將健康數據門戶網站、源頭數據和VNeID身份識別數據列為三類核對對象:門戶網站是由衛生部集中管理的存儲與集成系統;源頭數據是各診治病機構的電子病歷及醫院管理軟件(HIS、LIS、PACS)數據;VNeID數據則是通過國家人口數據庫整合的公民電子健康冊個人信息。

此外,規程禁止一切篡改、偽造、破壞、非法刪除或更改數據的行為,要求機構按正確目的、正確對象和授權範圍管理和使用賬戶及訪問權限。健康數據保護還與政府第13/2023/NĐ-CP號議定規定的敏感數據保護義務相銜接,健康狀況、病歷、血型及醫療干預等信息屬敏感個人數據,僅在具備法律依據並高度保密的情況下方可處理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