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卫生部通过第3218/QĐ-BYT号决定,颁布健康数据门户网站的管理、运行、使用、开发、共享及网络安全保障规程。该规程第23条规定了各诊治病机构的职责,其中明确诊治病机构不得擅自修改非由本机构创建、或属于其他机关和组织管理来源的数据。

规程要求,诊治病机构须对所创建、更新、提供或共享至系统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和质量负责,确保数据“正确、充足、干净、鲜活”。若发现或接到数据错误、缺失、不匹配或需核对的信息,机构有责任及时检查核实,并在源头管理范围内修改,随后更新、同步至健康数据门户网站。

当不同来源的数据出现差异时,规程规定由卫生部系统管理单位主持或协调核对,联合相关方查明原因并确定处理方案。核对后的修改须优先在源头系统或数据库进行,健康数据门户网站依据修改后的源头数据或有权限机关、组织的确认结果进行更新同步。修改操作还须满足监控、记录和留痕要求,留痕信息应能确定操作主体、时间、活动类型、处理的数据对象或范围、接收方及执行结果。

规程将健康数据门户网站、源头数据和VNeID身份识别数据列为三类核对对象:门户网站是由卫生部集中管理的存储与集成系统;源头数据是各诊治病机构的电子病历及医院管理软件(HIS、LIS、PACS)数据;VNeID数据则是通过国家人口数据库整合的公民电子健康册个人信息。

此外,规程禁止一切篡改、伪造、破坏、非法删除或更改数据的行为,要求机构按正确目的、正确对象和授权范围管理和使用账户及访问权限。健康数据保护还与政府第13/2023/NĐ-CP号议定规定的敏感数据保护义务相衔接,健康状况、病历、血型及医疗干预等信息属敏感个人数据,仅在具备法律依据并高度保密的情况下方可处理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