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在會場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討論中,多名代表集中關注期房交易中的資金收取問題,以及大量房地產項目停滯帶來的資源浪費。草案擬對訂金和分期收款設置上限,但代表認為執行中仍存在規避空間。
草案規定,訂金不得超過5%,且僅在項目具備經營條件時方可收取;首次收款不得超過30%。海防市代表阮玉山指出,購房者實質上提前支付了大筆資金,卻無法監督資金使用。他建議在草案第18條中增加“按交易實質識別各項收費”的原則,不論名目如何,並明確開發商在授權或同意中介收費時的責任。
興安省代表阮文輝警告,當項目無法實施或不被允許出售時,購房者往往是最大風險承擔者。他建議明確規定,在房地產未具備經營條件時,開發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戶款項,以確保未來房屋買賣或租購合同的簽訂。
同奈省代表鄭春安關注市場操縱行為。草案說明報告顯示,起草機構未採納將“操縱房地產市場”列入禁止行為的建議,理由是已有欺詐、欺騙及刑法相關規定。鄭春安認為,交易欺詐與市場操縱並不完全等同,操縱行為可能扭曲整個區域的價格和供求,建議補充列入第5條禁止行為,並規定識別、監督和處理機制。
廣義省代表黃文義反映,近期數千公頃土地、數百個房地產項目停滯,甚至形成荒廢城區和“鬼城”。他舉例說,僅北方某大城市就有712個項目、總面積超過1.14萬公頃土地進度滯後。他指出,草案第30條第4款仍要求開發商完成全部土地財務義務後才能轉讓項目,這一硬性規定可能形成惡性循環,使資金枯竭的企業更無力繳款。他建議允許有能力的受讓方繼承未完成的土地財務義務,或從轉讓合同中直接提取款項繳入國家預算後再辦理過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