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發布第158/2026號通知,其中第1條第39款規定,自12月15日起廢止第04/2021號通知的全部內容。該舊通知是對第03/2021號政府令中機動車車主強制民事責任保險若干條款的細化規定。

第04號通知原規定了強制責任險的保費和賠償限額。其中,兩輪摩托車保費為5.5萬至6萬越南盾,電動車為5.5萬越南盾,其他機動車型為29萬越南盾;非營運6座以下汽車為43.7萬越南盾,6至11座非營運汽車為79.4萬越南盾。

賠償限額方面,舊通知規定機動車造成的人身傷亡賠償為每起事故每人1.5億越南盾;財產損失方面,摩托車及類似結構車輛為每起5000萬越南盾,汽車、拖拉機等為每起1億越南盾。隨著通知被廢止,上述保費和賠償標準自生效時起不再適用。

不過,廢止第04號通知並不意味著終止機動車車主強制民事責任保險政策。《保險經營法》第08/2022/QH15號第8條第2款a項仍將機動車車主強制民事責任保險列為強制保險種類之一,該規定繼續作為確立車主投保義務的法律依據,不受第04號通知廢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