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修訂後的《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草案,其中收緊了未成年人捐獻條款。草案於11月2日上午在國會討論,預計11月21日表決,若獲通過將於2028年1月1日生效。

根據草案,未滿18歲者不再被允許登記捐獻組織、器官或遺體,只有年滿18歲者才可登記、變更或撤銷捐獻登記。不過,未成年人仍可在世時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再生組織,前提是沒有合適的成年捐獻者。捐獻者須健康狀況允許、接受獨立諮詢、僅捐獻允許目錄內的組織,並取得父母雙方書面同意;若一方已故,則由在世一方同意。相比10月初版本,政府撤回了向父母捐獻的選項,也不再按15歲以下和15至18歲兩組分別設定條件。

草案要求採集機構為未成年捐獻者及其父母組織法律、健康、心理和社會評估方面的獨立諮詢,併成立由五名醫療、法律和心理專家組成的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不得直接參與該例組織的採集或移植,判定捐獻者符合條件的醫生也不得是診斷、移植指徵或諮詢人員。認定無合適成年捐獻者須依據成年人的健康、配型程度和自願性,不能僅憑家庭確認。這些調整源於審查機構和多名國會代表擔憂未成年人捐獻可能影響健康和心理,並存在被親屬施壓的風險。

草案新增死後取用組織的代表人同意要求:即使年滿18歲者生前已登記捐獻或留有書面同意,在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取用組織、器官仍須代表人書面同意。代表人的優先順序為:成年捐獻者依次為父母、配偶、成年親生子女,其次為成年親兄弟姐妹,最後為祖父母;未成年人依次為父母、成年親兄弟姐妹、祖父母。草案還要求腦死亡和循環死亡的判定委員會獨立運作,直接治療、諮詢、動員捐獻或參與採集移植的人員不得加入,須全體專業成員一致同意方可判定。

政府撤回了允許外國人登記進入國家移植等待名單的建議,此前審查機構和多名國會代表擔憂出現“移植旅遊”。草案規定,外國人和海外越南人僅在與中國捐獻者有直系血緣或三代以內親屬關係時,方可在越南接受越南公民的器官移植。草案繼續禁止帶外國人入境非法捐獻或移植器官,並保留18至25歲者僅在世時向家庭成員捐獻器官、25歲以上可向家庭外人士捐獻但須登記並接受獨立諮詢的規定。

草案保留允許妻子在丈夫去世後使用其冷凍精子或雙方冷凍胚胎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的條款;若丈夫被判定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妻子也可使用此後取出的精子進行體外受精。政府稱,要求丈夫生前留下書面同意或遺囑在實際中很難做到,尤其是猝死或在外地去世的情況;2018年至2025年10月1日前記錄到19例相關情況。草案還新增禁止誘騙他人捐獻、利用監護或收養關係獲取未成年人組織等行為,規定全國統一協調移植並建立國家數據庫,數據庫須在2028年12月31日前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