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上午在會場討論《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焦點之一是草案第17條和第24條賦予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轄區內決定徵購、徵用財產的權限,但附加了“中央、省級不能直接或尚未直接接觸轄區”的條件。多名代表認為這一限定含義不清,會讓基層在災害、疫情、救援等緊急情況下難以判斷何時可以自行決定。
萊州省代表黃國慶指出,若發生災害、交通中斷但通信仍暢通、省級仍可遠程指揮,是否算“已接觸轄區”並無答案;規定不明確,鄉級主席將無所適從。他主張刪除這一附加條件,按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和“四個就地”方針,把實質主動權交給離民眾最近、最先到達現場的基層負責人。
奠邊省代表盧氏戀以山區山洪、滑坡為例說,省級力量尚未抵達、只能電話指揮時,若鄉主席必須等待上級意見或等待上級到場,就會錯過救援黃金時間,造成更大的人員和財產損失。她建議明確授權立即執行,同時配套決定後立即向省級報告、通報的機制,且不因此增加阻礙性手續。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補充說,災害可能同時在多個財力不同的鄉發生,應增加鄉級在動員決定後立即通知省級的責任,並在需求超出地方處理能力時建立統一協調機制,避免推諉。義安省代表吳南強則從北中部地區民防和搜救實踐提出,暴雨洪水、滑坡導致交通中斷、完全失去聯絡時,開路救人需立即調用當地現有挖掘機、推土機、卡車,但業主或管理人員已疏散、無法聯繫交接。
吳南強據此提出三組辦法:在確有緊急情況且徵用決定合法時,允許接收單位立即接收使用財產,不必等待業主直接交接;記錄財產現狀、時間和管理人員缺席原因;明確保管、操作、安全、歸還和賠償責任,並在具備聯繫條件時立即通知業主,同時把這一特殊機制的原則和條件直接寫入法律,而非全部交由下位法規規定。
財政部長吳文俊在會上表示將最大限度吸收代表意見。起草機關說明,現行法律2008年頒佈,早於2013年憲法,兩級地方政府模式也要求修法;修法重點是把徵購、徵用的條件和適用情形規定得清晰具體,明確權限、流程以及受損組織和個人的賠償形式與程度,並表示將與國會各機構配合認真吸收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