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稅務局近日答覆讀者阮氏清玄的反映,就2026年7月1日前簽訂、7月1日後才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房地產轉讓如何申報納稅作出說明。稅務局稱,此類交易適用第252/2026號法令第10條第8款的規定。
按該條款,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最遲為依土地法須辦理變更登記期限的最後一日。稅務局援引《土地法》第133條第3款指出,轉讓屬於須登記變動的情形時,土地使用人應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
對於合同在7月1日前簽訂、約定買方代賣方繳稅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稅務局依據第92/2015號通知和第80/2021號通知說明,申報期限最遲為辦理產權登記之時。稅務局還表示,第252/2026號法令的過渡條款僅涉及已核銷欠稅款的恢復,未對此類交易單設申報期限;第89/2026號通知也未涵蓋讀者所問情形。
稅務局明確,逾期申報將依第125/2020號法令(經第310/2025號法令修訂)按稅務手續違規處罰;未申報或超過期限90天申報的,按逃稅處理。若在稅務機關公佈檢查決定或製作遲報筆錄前已足額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則不以逃稅論處,而按遲報申報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