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局近日答复读者阮氏清玄的反映,就2026年7月1日前签订、7月1日后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地产转让如何申报纳税作出说明。税务局称,此类交易适用第252/2026号法令第10条第8款的规定。
按该条款,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最迟为依土地法须办理变更登记期限的最后一日。税务局援引《土地法》第133条第3款指出,转让属于须登记变动的情形时,土地使用人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对于合同在7月1日前签订、约定买方代卖方缴税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税务局依据第92/2015号通知和第80/2021号通知说明,申报期限最迟为办理产权登记之时。税务局还表示,第252/2026号法令的过渡条款仅涉及已核销欠税款的恢复,未对此类交易单设申报期限;第89/2026号通知也未涵盖读者所问情形。
税务局明确,逾期申报将依第125/2020号法令(经第310/2025号法令修订)按税务手续违规处罚;未申报或超过期限90天申报的,按逃税处理。若在税务机关公布检查决定或制作迟报笔录前已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则不以逃税论处,而按迟报申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