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下午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多名國會代表在發言中表示支持從嚴、及時處理行政違法,同時要求修訂條款不得影響沒有違法的民眾和企業。草案在交通領域行政處罰時效等方面作出調整,並新增若干執行措施,相關條款的嚴密性成為討論焦點。

林同省國會代表阮長陽在討論中表示,起草機關已聽取意見,將道路交通秩序領域行政處罰時效從三年縮短至兩年,他對此表示肯定,但建議繼續縮短該領域的追責時效。這一意見與草案整體從嚴處理違法的取向一致,也顯示部分代表希望在時效設置上作進一步調整。

草案補充了多項措施,包括對拖延履行者暫緩出境、停止供電供水,以及允許對技術設備發現的違法行為不經制作筆錄直接處罰。廣治省國會代表阮慶武提出,現實中存在車輛被掛假車牌、已轉讓但未過戶、交通標誌被遮擋等情況,建議違法行為通知須附技術設備採集的結果,個人和組織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以減少處罰對象錯誤。

就罰款額度問題,公安部長梁三光作解釋時表示,高額罰款只適用於性質、程度危險較高、造成嚴重後果或非法獲利較大的行為,不適用於所有違法行為。起草機關將逐項審查具體罰款額度,使其與各類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