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交通警察局(Cục CSGT)就11月2日上午發生在法雲—求曳(Pháp Vân – Cầu Giẽ)高速公路上的一起事故作出說明:一名男子橫穿高速公路時被一輛小汽車撞倒身亡。河內市公安局調查機關正按規定核實並認定事故原因。交警部門表示,此類行人擅自進入高速公路的情況在該路段並非首次出現。

交通警察局稱,若該事件被認定為交通事故而非自殺,則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於行人的違法行為,依據是《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第25條第3款。該法明確規定,高速公路專供汽車通行,禁止摩托車、簡易車輛及行人進入,執行任務者除外。

關於涉事車輛,交警部門通過行車記錄儀數據認定,這輛牌照以18A開頭的小汽車當時以約每小時90公里的速度行駛,處於允許車道,駕駛人持有駕駛證,未檢出酒精或毒品等違規情況。交警部門據此初步評估,該事件或可被視為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駕駛人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這一表述屬於警方初步判斷,事故原因仍以調查機關結論為準。

交警部門還表示,近期在巡邏管控中發現有人擅自進入高速公路及公路安全走廊撿拾塑料瓶、飲料罐和廢品,其中多為中年人及老年人,部分人安全意識不足。第3高速公路交警隊已與沿線單位和地方政府、家屬見面並製作工作記錄,以配合管理和宣傳。交通警察局同時稱,正研究修改補充《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相關條款,重點釐清讓行規則,以及行人、車輛違規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責任歸屬問題,但駕駛人故意造成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