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下午就《海洋與海島資源環境法》修訂草案舉行討論,多名代表集中關注沿海居民生計保障與公眾進入海洋的權利。該草案與數以百萬計漁民的生產生活直接相關,討論焦點在於海洋空間調整後傳統漁場和捕撈區域受到影響時,法律應提供何種支持。
來自芹苴市的代表趙氏玉豔建議,在第47條第3款之後補充規定:沿海社區合法生計若受到使用海洋空間的項目直接影響,應由省級人民委員會組織確定受影響對象和影響程度,並批准幫扶方案。她提出,方案須經過社區諮詢,公開對象、內容、經費、進度和執行責任,並確保在項目活動打斷生計之前落實必要措施。
多樂省代表陳光心針對2021年3月30日前已開展水產養殖區域的安置方案提出,完成期限應定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並明確更靈活的財政支持機制,重點面向貧困居民和在海域從事傳統養殖的民眾。他警告,若強制遷移生計卻未及時安排替代海域,可能形成矛盾集中點。
關於公眾進入海洋的權利,慶和省代表黎有智建議補充原則:沿海、填海及海上建設項目必須明確公共入海通道、公共浴場和社區傳統活動空間,不能把民眾的合法進入權變成取決於投資方許可的權利。部分意見強調,海洋不僅是經濟發展空間,也是沿海居民的生存空間,草案需協調開發與保護、國家利益與民眾正當權益之間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