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教育培訓局局長阮晉發11月5日簽發第5715/QĐ-XPHC號行政處罰決定,對位於新山一坊的李自重高等學院處以2.84億越南盾罰款。該決定認定學院在職業教育活動中共有14項違規行為,依據是10月16日現場檢查筆錄和10月29日核實筆錄。
單項處罰中金額最高的是“不具備規定條件組織銜接培訓”,罰款4500萬越南盾。針對這一行為,學院還被附加暫停培訓活動:屬健康類專業的暫停18個月,其他專業暫停4個月。其餘違規涉及安排教師超課時授課、使用與培訓專業不符的教師、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制度、培訓方案不符合目標與結構要求、未按培訓計劃和時間表組織教學、學員檔案保管違規、對未達條件者認定畢業、未按時發放文憑證書、班級人數超出規模50%以上以及考試評分違規等,單項罰款從400萬至3500萬越南盾不等。
處罰決定要求學院立即落實多項整改措施,包括安排具備相應條件、標準和專業水平的教師;確保銜接培訓條件,或將已入學且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轉入其他職業教育機構,或取消錄取決定、學習與考試結果及畢業認定,收回已發畢業證書,退還已向學員收取的款項並承擔相關費用;無法確定退款對象的,款項上繳國家財政。整改期限視具體違規行為為15至60天,執行整改措施的費用由學院承擔。
決定同時要求學院頒佈相關規定和制度、落實報告與說明責任或更正不實信息,補充建設培訓方案和教學材料,補足規定的最低知識內容,按規定建立和保管學員檔案及培訓管理簿冊,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畢業認定結果,並保障考試評分違規中考生的權益。決定載明,學院可依法對該處罰決定提出申訴或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