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上午举行会议,听取关于修订《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和《消防与救援法》部分条款的法律草案呈文及审查报告。公安部长、上将梁三光在呈文中表示,草案不改变两部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仅就分权、削减和简化行政手续及经营条件作出修改。
根据草案,涉及《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的修订共14条,内容包括将军用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的收回权限和相關许可证件管理权限下放,改由公安部长以通知形式规定,并交由公安部门社会秩序行政管理警察局全面执行;取消辅助工具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补发和收回手续,删除企业须持辅助工具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的条件,简化军用武器、体育武器和辅助工具配备手续的材料,并缩短爆炸物前体经营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时间。
涉及《消防与救援法》的修订共12条,草案拟取消消防验收检查手续,改由结合对投资方、工程业主和交通工具所有人执行消防验收规定情况的后检查方式进行;同时取消消防、救援设备及防火阻燃材料、构件上市前的许可手续,改按产品质量法规管理。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上将黎晋进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同意颁布该法的必要性,认为草案基本符合2013年宪法并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衔接,案卷具备提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件。委员会同时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在取消辅助工具经营许可证后明确组织、企业的条件和责任以及检查、违规处理机制,并为此前已核发的许可证补充过渡条款。
委员会还建议厘清将爆炸物前体经营及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的实施条件,并明确投资方、业主、机构负责人、家庭和交通工具所有人在遵守原始消防设计及维持安全条件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决定交通工具投入使用的主体和独立验收咨询单位的能力要求。针对合并后的省市,委员会建议补充机制,为尚未达到消防要求的现有设施解决困难,并完善从事前检查转向事后检查的法律框架,审查过渡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