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下午举行分组讨论,海防市以及谅山、河静等省国会代表团的多名代表就《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发表意见。草案拟将个人罚款上限从10亿越南盾提高至15亿越南盾,组织罚款上限从20亿越南盾提高至30亿越南盾,并新增停止供电、供水、互联网等强制措施,同时扩大限制权利措施的适用范围。
海防市代表武文进认为,提高罚款上限对于严惩严重、故意、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重大后果的违法行为是必要的,可避免处罚力度不足、违法者视罚款为“不锈钢蚊子叮咬”。但他同时提醒,提高罚款不等于一律从重处理,罚款额度应与违法性质、程度相称,尤其要考虑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若罚款超出支付能力,导致经营场所关闭、劳动者失业,而违法后果仍未克服,处罚是否真正达到目标需要审视。他建议审查延期、减缴、免缴或分期缴纳的规定,适用于确有困难但有执行意愿的情形,同时防止利用政策逃避责任。
同属海防市代表团的阮玉山提出,应明确提高罚款额度和将部分领域处罚时效延长至3年的依据,并区分难以发现的行为与发现、处理不及时的情况。他强调:“不应以延长时效来替代及时发现、处理的责任。”他还要求确保行政处罚法与产品质量、商品等专门法之间保持一致,减少罚款额度和处理权限的重叠,避免法规缺陷继续靠下位文件解决。
针对草案新增的停止供电、供水、互联网措施,武文进表示,需要足够有力的措施确保执法,尤其是对已被处罚、被暂停活动却仍故意不执行的情况。但电力、水和互联网还服务于生活、劳动和生产,停止供应可能影响共用基础设施却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人。他问道:“是否因为一个人做错,就让没有过错的人也跟着受损?”他建议仔细评估该措施的影响范围,明确核实共用基础设施使用情况的责任、不得适用的情形,以及措施被错误适用时的补救和赔偿机制。草案已定向为仅在没有其他合适强制措施时适用,并须限制对相关对象的影响。
阮玉山还要求明确临时推迟出境、停止供电供水、车辆检验或登记、许可证发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决定权限、期限、通知义务和审查机制,优先选择对民众权利影响较小但仍能保证执行效果的措施。就临时推迟出境,他认为适用须有明确的潜逃风险依据,规定事先通知责任,并在义务人完成要求后立即终止。他提醒:“不应让民众到口岸时才知道自己被临时推迟出境。”
关于电子监控,海防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氏越娥表示,对戒毒后管理期内故意不执行电子监控决定的人员,处理机制应既保障合法决定的执行,又保护被适用措施者的权利。处理须依据行为、过错、性质和程度,不能仅因某人曾使用毒品或处于戒毒后管理状态。她强调:“预警数据是检查、核实的依据,不应被视为对被监控者行为和过错的自动结论。”她还提出,不执行电子监控应与再次使用毒品或成瘾状态区分,不能由此及彼推断;将故意不执行电子监控纳入强制教育机构适用范围,需审慎评估必要性和相称性,并具体规定行为、年龄、违反次数、适用期限和例外情形。
阮玉山还建议慎重考虑延长行政程序拘留期限的方案,即从通常最长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必要时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修改须有明确必要性依据,并严格规定条件、期限、权限、监督和申诉机制,尽量减少对人身自由的影响。对于将部分行政处理措施适用权限从法院或省级机构转交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他要求充分评估执行资源、决定的独立性以及保障被适用措施者权利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