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审议《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与《消防、救援法》若干条款修订草案。草案提出,因违反消防规定被暂停运营的场所、交通工具和家庭,在完成整改后无须再向主管部门申请恢复运营决定,可直接恢复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向直接负责消防与救援管理的机构报告。

越南公安部消防与救援警察局向《青年报》表示,取消恢复运营审批程序并不意味着降低安全要求或免除组织、个人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该机构称,新规实质是把管理方式从“整改后先检查再发证”转为“先恢复、后检查”,明确场所负责人、车主和户主自行整改并维持消防安全条件的责任。

根据草案,只有直接引发火灾、爆炸的风险已排除或消防违规已整改完毕,且满足全部安全条件后,场所、交通工具和家庭才可恢复运行。若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即恢复活动,将按现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恢复运营后,还须在运营全程维持已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消防与救援警察局称,减少手续是为了减轻行政负担和合规成本,增加企业主动性,消防安全要求本身不变。该机构同时表示,为落实新规,需梳理职能部门已指出的消防违规清单,逐项整改或选择有资质的咨询、施工单位,完成后书面报告整改内容,并经常自查以维持安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