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下午分组讨论《行政处罚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多名议员对提高罚款上限提出保留。草案拟将个人罚款上限从10亿越南盾提高到15亿越南盾,组织从20亿越南盾提高到30亿越南盾。胡志明市代表团议员范庆丰兰在第二组发言时表示,提高罚款确有威慑作用,但须以居民实际收入为依据,避免把违法者推入困境。
范庆丰兰以交通领域为例说,闯红灯对汽车可罚1800万至2000万越南盾,对摩托车罚400万至600万越南盾,并扣减驾照分数。她认为罚款额度应与收入和各国经济条件相比较;若罚款超过车辆本身价值,违法者可能弃车,而车辆本是谋生工具,处罚影响会外溢到社会层面。她主张逐领域审查具体罚款标准,既保证威慑,又不给居民和企业造成不合理负担。
在强制执行措施方面,范庆丰兰表示,目标是让违法者守法,而非使其完全丧失生产经营能力。断电、断水、断网或停止车辆检验等措施应审慎考虑,尤其要避免令当事人活动全面停滞;强制措施须与违法性质相称。她还建议研究对适当情形补充公益劳动形式,并针对企业关闭违法场所后另设新公司或借他人名义规避责任的做法提出处理办法。
议员陈氏妙翠就草案第25条发言,要求明确从重、从轻情节的适用原则,使罚款额度依据违法程度确定,统一各执法机关做法并减少主观因素。针对第74条,她要求严格规定对未执行处罚决定者采取暂停出境措施的条件,明确未缴罚款门槛、认定逃避风险的依据、决定权限、适用期限和告知责任。她提到,有罚款或欠税金额不高者仍被限制出境,甚至不知自己有欠款,因而在办完出行手续后产生费用和损失。
陈氏妙翠还提到社会保险领域企业不执行处罚决定的问题。她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工作实践说明,不少企业拖欠社保,处罚决定难以落实。她建议研究补充强制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税务机关暂停企业使用电子发票,以提高处罚决定的执行效力并保护劳动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