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在一份决议草案中提出,为加快处理机构精简和行政区划调整后出现的闲置房屋与土地,拟补充若干特殊机制和政策,方向是加强分级分权、厘清法律规定,以便统一组织实施。该草案由财政部提出,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草案按接收主体分别作出安排。对于由土地开发基金组织按有权机关决定或分派文件接收管理的闲置房屋土地,仍按土地法及相关法律办理交地、租地和短期出租;若土地开发基金组织提出申请并获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在尚未按土地法办理交地、租地期间,比照地方房屋管理经营组织的规定出租已接收的闲置房屋土地,无须补办房屋管理经营任务手续,但租期最长五年。
对于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接收管理的闲置房屋土地,同样按土地法及相关法律办理交地、租地。若乡级人民委员会希望在尚未办理交地、租地期间进行短期开发,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可指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经济领域公立事业单位,比照房屋管理经营组织的规定出租已接收的闲置房屋土地,无须补办相关任务手续,租期同样最长五年。草案还规定,在房屋租期内若国家实施土地使用计划,须提前终止合同,并按第31/2026/NQ-CP号决议执行。
草案对社会化机构租用闲置房屋设置了优先安排,但限定于其租用房屋用于与自身领域、类型相符的用途,并须提交说明材料,证明符合政府总理规定的规模与标准,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若职能部门在检查、监察中发现优先对象不符合条件,该承租方须退还已减免的租金,并缴纳相当于税款滞纳金的款项,剩余租期内不再享受优先政策,房屋管理经营组织负责调整合同附件内容。
草案还涉及闲置房屋土地上既有电信设施的衔接:若相关设施在房屋管理经营组织、土地开发基金组织或乡级公立事业单位接收前已依法安装,接收单位可承继已签合同或继续依规开发,所得款项按第108/2024/NĐ-CP号法令(经第286/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第23条第2款执行。财政部同时公开草案全文,征求公众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