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4日上午听取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陈述《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随后在小组讨论中,多名议员集中关注人工智能对创作者权益的冲击。有议员指出,仅需几分钟录音,AI即可用知名歌手声音“演唱”任何歌曲,此类“AI翻唱”在视频平台获得数百万次观看,部分歌手已公开反对自己的声音被用于重新编曲并上传数字音乐平台牟利而未获许可。
讨论中,有议员提到少数民族锦缎纹样、以莲花为灵感的奥黛设计可能被AI算法自动提取扫描;另一名议员称,许多表演艺术家、音乐人、画家正被AI系统非法收集作品用于训练,或被伪造声音、琴声、图像用于商业牟利。议员们认为,法律不能只确认权利,还须给创作者自我保护的“工具”。
草案确立应用AI和新技术须尊重知识产权、人身权及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规定数字平台应具备创作者身份验证、创作日志留存、版权登记与档案建立等功能,使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确保数据完整性,国家免费提供基础服务。草案还禁止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创作主体和非法使用数字文化数据等行为。
但议员在讨论中指出至少三处需进一步明确。其一,草案禁止“假冒创作主体”,却未直接点名AI仿声行为,多名议员建议在禁止条款中增列使用AI模仿声音、图像、表演风格,以及非法采集作品训练AI等行为,同时考虑为戏仿、讽刺、批评等合法创作保留空间。其二,数字平台尚未与第134/2026/NĐ-CP号法令赋予作者的“保留权”衔接,创作日志的法律证据效力也未确定。其三,草案多次使用“数字文化数据”概念却未作解释,国家数字文化数据库向谁开放、商业开发收益如何分配,均授权政府另行规定。
越南近期已调整相关法律框架:《人工智能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禁止违反知识产权法收集、使用数据训练AI,要求AI生成内容及模拟真人外貌、声音的内容加注标识;《知识产权法》修正案自2026年4月1日起首次允许使用合法公布的数据训练AI,但不得无理影响作者权益;第134/2026/NĐ-CP号法令规定AI辅助作品须有人类实质性、决定性贡献方可受保护,并承认作者通过机器可读格式或集体管理组织声明“保留权”。议员指出,创作者要实际行使这些权利,须完成技术标注、保存创作过程证明等要求,对自由画家、独立音乐人、手工艺人构成现实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