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就《住房法》修订草案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多名代表在发言中聚焦社会保障性住房(越南称“社会住房”)政策能否真正惠及有需要的人,以及草案对已购保障房者转售的新限制是否留有过渡安排。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Nguyễn Ngọc Sơn)指出,一些地区商业住房项目密集,但售价远超多数劳动者的支付能力,而价格适中的住房、社会住房和长期租赁住房需求仍然很大。他建议在修订法律时补充原则,依据收入、支付能力、租房或购房需求、人口变动、劳动力市场及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来确定住房需求与结构,并建立监测评估机制,而不只盯住总建筑面积或建成套数。
阮玉山还提出,社会住房政策应从投资优惠转向保障可及性、公平性和防止政策套利。他认为,收入条件若只按统一门槛划定,而不考虑各地房价与生活成本的巨大差异,可能使部分真正有需求的民众反而达不到受助条件;应特别关注中低收入劳动者、年轻干部公务员、工人和在大城市工作的人群。
在价格机制上,阮玉山提醒社会住房享受土地、税收、信贷等多项国家优惠,草案允许投资方自行定价,须配套问责、信息公开和有效监督,确保国家优惠价值如实反映到房价中,避免政策设计用于支持民众、最终利益却未完整落到受惠者手中。他并主张管控应覆盖审核、分配和使用全过程,而不只限于一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
广治省代表阮庆武(Nguyễn Khánh Vũ)就社会住房购房者的过渡条款提出意见。草案规定,购房者自付清房款之日起满5年,只能转售给符合条件者,而现行法律允许按市场机制出售,等于收窄了购房者的处分权。阮庆武认同这一调整方向,但指出草案只规定处理正在进行的转售,对已按现行法律购房、已具备或即将具备转售条件但尚未交易的人,适用哪条规定并不明确。
阮庆武表示,这一空白可能导致各地适用不一致并引发纠纷,建议补充规定:已按现行法律购买社会住房、在本法生效前已具备转售条件者,可在过渡期内继续转售,其余情形依本法执行,过渡期限应在法律中直接写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