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就《住房法》修訂草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多名代表在發言中聚焦社會保障性住房(越南稱“社會住房”)政策能否真正惠及有需要的人,以及草案對已購保障房者轉售的新限制是否留有過渡安排。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Nguyễn Ngọc Sơn)指出,一些地區商業住房項目密集,但售價遠超多數勞動者的支付能力,而價格適中的住房、社會住房和長期租賃住房需求仍然很大。他建議在修訂法律時補充原則,依據收入、支付能力、租房或購房需求、人口變動、勞動力市場及基礎設施承載能力來確定住房需求與結構,並建立監測評估機制,而不只盯住總建築面積或建成套數。
阮玉山還提出,社會住房政策應從投資優惠轉向保障可及性、公平性和防止政策套利。他認為,收入條件若只按統一門檻劃定,而不考慮各地房價與生活成本的巨大差異,可能使部分真正有需求的民眾反而達不到受助條件;應特別關注中低收入勞動者、年輕幹部公務員、工人和在大城市工作的人群。
在價格機制上,阮玉山提醒社會住房享受土地、稅收、信貸等多項國家優惠,草案允許投資方自行定價,須配套問責、信息公開和有效監督,確保國家優惠價值如實反映到房價中,避免政策設計用於支持民眾、最終利益卻未完整落到受惠者手中。他並主張管控應覆蓋審核、分配和使用全過程,而不只限於一定期限內的轉讓限制。
廣治省代表阮慶武(Nguyễn Khánh Vũ)就社會住房購房者的過渡條款提出意見。草案規定,購房者自付清房款之日起滿5年,只能轉售給符合條件者,而現行法律允許按市場機制出售,等於收窄了購房者的處分權。阮慶武認同這一調整方向,但指出草案只規定處理正在進行的轉售,對已按現行法律購房、已具備或即將具備轉售條件但尚未交易的人,適用哪條規定並不明確。
阮慶武表示,這一空白可能導致各地適用不一致並引發糾紛,建議補充規定:已按現行法律購買社會住房、在本法生效前已具備轉售條件者,可在過渡期內繼續轉售,其餘情形依本法執行,過渡期限應在法律中直接寫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