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日前召开会议,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会议由国会主席陈青敏主持,副主席阮克定调度。草案提出将电子诉讼确立为在数字环境中组织和实施诉讼活动的方式,并允许在线开庭审理刑事一审、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代表起草机构就代表们关注的问题作说明,表示将认真吸收意见并继续完善法律草案及配套决议。

胡志明市国会代表黎文东对草案表示高度认同,认为其制度化司法改革、数字化转型及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方针。他指出,电子诉讼并非仅将纸质卷宗换成电子文件,而是建立一套具有法律效力、在满足法定条件时适用于案件处理的数字诉讼方式。草案第4条明确电子诉讼的定义,第18条要求电子诉讼活动遵守程序并确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且不得限制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根据草案,第143条规定案件卷宗以电子形式建立、管理和存储,纸质材料数字化,电子卷宗设有唯一保护码并在主管机关间共享;第144条和第145条允许以电子方式签署、盖章、制作或确认文件和笔录,电子笔录的修改须能识别修改前后内容;第155条规定通过国家电子身份识别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发送诉讼文书副本,并明确发送、接收和存档的时间点;第268条则将在线庭审适用于刑事一审和二审。草案还预设系统故障或某项诉讼活动无法以电子方式实施时的处理方案,此时主管机关须改用其他方式,且不影响诉讼期限和参与人权利。

黎文东建议,调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相关机构应尽早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以便自2028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中央机关应尽早发布数据保管、保密存储、电子文书模板标准化、卷宗移交流程、验证规则和故障处理等指导规定,并组织干部培训。他还建议继续审查草案,确保其与电子交易、数据、电子身份识别、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保持一致。

胡志明市国会代表阮氏红幸基本赞同草案中电子诉讼、在线庭审、暂缓执行、免除刑事责任、认罪认罚程序及诉讼职权人员保护机制等新内容。她重点关注辩护人及被逮捕人、被拘留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者角色,指出草案第77条第1款a项规定辩护人须经取证或讯问人员同意方可询问当事人,使权利行使取决于主观许可。她建议删除“若取证、讯问人员同意”的表述,并将“可以询问”改为“有权询问”,以更好保障辩护权。

安江省国会代表阮名秀认为,此次全面修订《刑事诉讼法》旨在确保及时、严明、人道且具有说服力地处理犯罪,草案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他提出,草案第76条第5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权利和利益相互对立的多个被指控人辩护,但对被举报人、被建议起诉人的权利保护者尚无类似限制,第88条第5款也未禁止被害人、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者同时担任同一案件辩护人。为避免利益冲突,他建议补充规定:辩护人及被举报人、被建议起诉人、被害人、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者,不得在同一案件或刑事事件中为权利和利益相互对立的多人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