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9日上午在会场继续讨论《土地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把焦点放在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价格、安置安排和民众生计恢复上。代表们认为,草案虽已规定补偿、支持与安置原则以及地价表和地价调整系数,但在补偿下限、临时安置期限和安置区土地准备等方面仍不够具体。

来自金瓯省的代表阮平新表示,补偿价格虽由国家决定,但应接近土地实际价值,并应把能否重建住房、恢复生计纳入考量。他建议补充补偿与所收回土地使用权价值相称的原则,明确公开确定地价的依据、比对数据、清查结果和补偿方案,让民众可以获取、反馈并在有依据时要求重新审查。他还提出研究在法中规定补偿、支持和支付期限的最低保障,由政府规定具体方法和程序。

在安置问题上,阮平新建议把临时居住、临时住房的最低条件写入法律,坚持先安置、后收地。草案第41条第4款规定,对需要安排安置的收回土地决定,只有在按已批准方案完成安置或临时安置后才能强制执行;他主张删去“或安排临时居住”的表述。若保留该规定,则须明确临时居住期限、住所标准、租房补助、正式住房交付时间、资金来源以及安置延迟时主管机关的责任。他认为,不能把临时居住当作安置的无限期替代方案,因为家庭长期在外租房、子女转学、劳动者失去经营条件,而补助不随实际时间调整,损失不止房租。

来自太原省的代表何士勋建议完善补偿、支持和安置资金的预拨机制,以及安置区建设投资机制。他赞同草案规定预拨并抵扣补偿、支持、安置费用,包括分期交地、租地的项目;但指出当前困难不只在安排支付资金,还在于准备安置区土地和投资基础设施。地方实践中,不少项目涉及多户搬迁,而安置区建设准备时间和手续冗长,安置土地未能满足清场需要。

何士勋说,草案第41条第7款规定了预拨补偿、支持、安置费用,但尚未充分说明投资者自愿预拨资金建设独立安置区、服务清场的接收、管理和偿还机制。他建议研究补充原则,允许动员投资者合法预拨资金建设安置区,确保资金接收、管理、使用和偿还公开透明、权限正确,并符合《国家预算法》《公共投资法》和《招标法》。他还建议政府同步审查修改相关规定,使地方在收回土地前主动准备安置土地,不降低保障民众权益和生活稳定的条件。

此外,何士勋建议调整草案第76条第5款、第6款关于地价表和地价调整系数决定权限的规定:由省人民议会决定地价表及调整系数的原则和范围,省人民委员会在省人民议会通过的范围内发布、调整地价系数,同时公开调整依据并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向省人民议会报告。若维持草案方案,他建议明确出现重大波动时按简化程序调整系数的机制,并具体规定需要调整的情形,避免笼统规定给地方执行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