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在會場繼續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把焦點放在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價格、安置安排和民眾生計恢復上。代表們認為,草案雖已規定補償、支持與安置原則以及地價表和地價調整係數,但在補償下限、臨時安置期限和安置區土地準備等方面仍不夠具體。
來自金甌省的代表阮平新表示,補償價格雖由國家決定,但應接近土地實際價值,並應把能否重建住房、恢復生計納入考量。他建議補充補償與所收回土地使用權價值相稱的原則,明確公開確定地價的依據、比對數據、清查結果和補償方案,讓民眾可以獲取、反饋並在有依據時要求重新審查。他還提出研究在法中規定補償、支持和支付期限的最低保障,由政府規定具體方法和程序。
在安置問題上,阮平新建議把臨時居住、臨時住房的最低條件寫入法律,堅持先安置、後收地。草案第41條第4款規定,對需要安排安置的收回土地決定,只有在按已批准方案完成安置或臨時安置後才能強制執行;他主張刪去“或安排臨時居住”的表述。若保留該規定,則須明確臨時居住期限、住所標準、租房補助、正式住房交付時間、資金來源以及安置延遲時主管機關的責任。他認為,不能把臨時居住當作安置的無限期替代方案,因為家庭長期在外租房、子女轉學、勞動者失去經營條件,而補助不隨實際時間調整,損失不止房租。
來自太原省的代表何士勳建議完善補償、支持和安置資金的預撥機制,以及安置區建設投資機制。他贊同草案規定預撥並抵扣補償、支持、安置費用,包括分期交地、租地的項目;但指出當前困難不只在安排支付資金,還在於準備安置區土地和投資基礎設施。地方實踐中,不少項目涉及多戶搬遷,而安置區建設準備時間和手續冗長,安置土地未能滿足清場需要。
何士勳說,草案第41條第7款規定了預撥補償、支持、安置費用,但尚未充分說明投資者自願預撥資金建設獨立安置區、服務清場的接收、管理和償還機制。他建議研究補充原則,允許動員投資者合法預撥資金建設安置區,確保資金接收、管理、使用和償還公開透明、權限正確,並符合《國家預算法》《公共投資法》和《招標法》。他還建議政府同步審查修改相關規定,使地方在收回土地前主動準備安置土地,不降低保障民眾權益和生活穩定的條件。
此外,何士勳建議調整草案第76條第5款、第6款關於地價表和地價調整係數決定權限的規定:由省人民議會決定地價表及調整係數的原則和範圍,省人民委員會在省人民議會通過的範圍內發佈、調整地價係數,同時公開調整依據並在最近一次會議上向省人民議會報告。若維持草案方案,他建議明確出現重大波動時按簡化程序調整係數的機制,並具體規定需要調整的情形,避免籠統規定給地方執行造成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