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在会场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关注期房交易中的定金条件、银行担保,以及保留合同价值5%至购房者取得产权证书等规定。讨论中,禁止转让期房买卖合同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代表黎清环(清化省)建议在草案中禁止转让期房买卖合同,并设置过渡路线,转向工程完工后再售房的模式。他认为,此类交易实质是转让合同中的“位置”,而非转让有形资产,因为房屋尚未建成、未验收、未交付。他称,允许自由买卖纸面上的合同位置,等于把购房合同变成一种金融衍生权利证券化,交易的是对资产的承诺,而无需交付任何实物资产。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经济咨询委员会成员、经济学家阮明丰博士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禁止转让是“砍树梢”式的做法,无法解决市场投机的根源。他反问,期房买卖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有价凭证,为何不能像其他有价凭证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阮明丰称,若禁止转让,实际上限制了投资者合法的所有权和交易权,而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核心原则。他还表示,市场价格随供求规律涨跌,不能默认只会上涨;若禁止转让,最终买家可能不得不承受不利的高价。

阮明丰还提出,房地产企业目前因贷款利率高而面临较大困难,允许转让期房买卖合同有助于企业更快接触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并满足企业、卖方和买方三方的需求与财务能力。他认为,保护投资者应依靠加强市场信息、打击欺诈和过度广告等监管措施,而非限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