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4日下午就《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公安部长梁三光在会议结束前作解释发言,回应多名国会代表关注的处罚时效与罚款上限问题。他表示,起草机关将重新审查并建议调整相关规定,其中拟对若干领域设定个人15亿越南盾、组织30亿越南盾的最高罚款。

梁三光称,起草机关建议仅对补充退休保险基金管理与信用评级服务、技术标准与计量及产品质量、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五个领域规定上述最高罚款额。他解释,这一安排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严重性及其对民众生活环境、健康与安全的直接影响相适应。

关于处罚时效,梁三光表示,起草机关将审查并建议仅对补充退休保险基金管理与信用评级、证券、环境保护、石油天然气及矿产活动规定3年时效,理由是这些领域的部分违法行为需要较长时间核实、分析和鉴定。他同时称,将调整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领域的处罚时效,以贴合实际。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阮长江在讨论中提出不同意见。他以嘉莱省一辆大型卡车在6月15日至8月4日期间被监控系统发现超速32次为例,主张将道路交通秩序领域的行政处罚时效维持现行1年。他认为,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才能尽快恢复被侵害的行政管理秩序,并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

阮长江还表示,延长处罚时效对国家管理机关有利,却可能影响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导致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迟缓;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行政处罚处理速度加快,延长时效并不合适。海防市国会代表裴春海也建议审慎考虑提高多个行为的处罚时效,认为保持较短且适当的时效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及生产经营活动。

梁三光在回应中还表示,公安部将制定全国交通违法管理与监控数据处理中心方案,依据数据认定故意或过失、是否多次违法,从而向政府提出相应规定建议。他举例说,首次违法可提醒、第二次警告、多次违法则按最高档处罚。起草机关同时建议取消对城市地区规定更高罚款额的做法,使同一违法行为在全国适用统一处罚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