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下午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公安部長梁三光在會議結束前作解釋發言,回應多名國會代表關注的處罰時效與罰款上限問題。他表示,起草機關將重新審查並建議調整相關規定,其中擬對若干領域設定個人15億越南盾、組織30億越南盾的最高罰款。

梁三光稱,起草機關建議僅對補充退休保險基金管理與信用評級服務、技術標準與計量及產品質量、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環境保護、食品安全五個領域規定上述最高罰款額。他解釋,這一安排與相關違法行為的複雜性、嚴重性及其對民眾生活環境、健康與安全的直接影響相適應。

關於處罰時效,梁三光表示,起草機關將審查並建議僅對補充退休保險基金管理與信用評級、證券、環境保護、石油天然氣及礦產活動規定3年時效,理由是這些領域的部分違法行為需要較長時間核實、分析和鑑定。他同時稱,將調整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領域的處罰時效,以貼合實際。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阮長江在討論中提出不同意見。他以嘉萊省一輛大型卡車在6月15日至8月4日期間被監控系統發現超速32次為例,主張將道路交通秩序領域的行政處罰時效維持現行1年。他認為,及時處理違法行為才能儘快恢復被侵害的行政管理秩序,並起到威懾和教育作用。

阮長江還表示,延長處罰時效對國家管理機關有利,卻可能影響組織和個人的權利,導致發現和處理違法行為遲緩;在數字化轉型背景下,行政處罰處理速度加快,延長時效並不合適。海防市國會代表裴春海也建議審慎考慮提高多個行為的處罰時效,認為保持較短且適當的時效有助於穩定社會關係及生產經營活動。

梁三光在回應中還表示,公安部將制定全國交通違法管理與監控數據處理中心方案,依據數據認定故意或過失、是否多次違法,從而向政府提出相應規定建議。他舉例說,首次違法可提醒、第二次警告、多次違法則按最高檔處罰。起草機關同時建議取消對城市地區規定更高罰款額的做法,使同一違法行為在全國適用統一處罰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