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青年报》报道,越南版权局局长陈黄(文化体育旅游部)表示,数字音乐管理存在重大漏洞,艺术家的知识产权被中介机构变成“印钞机”,未经创作者同意牟利。
影响投资环境和国家声誉
* 请问先生,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和版权侵权行为令人头痛,如今随着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发展,问题是否更加严重?
—过去侵权行为主要是盗版光盘、盗版书籍或小范围未经授权使用作品。但现在侵权行为已转向数字环境,规模和复杂性更大。令人担忧的是,许多侵权行为不再是自发的,而是演变成有组织的非法商业模式。这严重扭曲了市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长期的版权侵权还影响投资环境和国家声誉。国际企业在投资数字内容、娱乐或技术市场前通常非常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果知识产权执法不力,越南将难以吸引大型创意产业和数字经济项目。
* 在此背景下,政府总理关于打击、阻止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电令是否体现了解决版权侵权的巨大政治决心?
—没错。政府总理第38/CĐ-TTg号电令要求集中指导实施打击、阻止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措施,可视为政府恢复越南知识产权和版权秩序的强烈政治信号。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导精神并非短期行动,而是强调各部门、执法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坚决、持续和协调的执行要求。多年来,越南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最大弱点在于执法环节。此次电令的重要意义在于将信息从“鼓励遵守”转向“坚决处理”。特别是强调各部委和地方的责任,表明方法正朝着跨部门和更实质的方向转变。总之,政府总理的指示是越南希望建立健康发展的内容市场和创意产业、切实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一步。

BH媒体与越南数字音乐管理中的重大漏洞
* 公安部调查警察机关近日对BH媒体、西贡云(浪迹天涯系列演出制作单位)、露露罗拉、1900集团和歌坛传奇等单位以“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罪提起公诉,一些人还不清楚这些单位是如何侵犯版权的?
—此案揭露了数字空间音乐版权牟利的供应链。这些单位的侵权行为形成闭环,利用跨境平台(如YouTube Content ID)的技术漏洞抢占数字音乐收益。对于演出组织单位(如浪迹天涯、露露罗拉),侵权模式始于现场音乐会。这些单位一次性购买版权,却永久利用。他们仅向原创作者(作曲家)申请许可并支付一次性演出费用。但他们未经原创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歌手、乐手)同意或长期利润分成协议,擅自录制、拍摄、编辑并复制音乐会的全部表演内容。随后,他们不是内部流通,而是将这些录音录像卖给传媒技术公司(如BH媒体)以放上网牟利。而BH媒体充当“技术环节”,将非法收购的录音转化为互联网上的反向排他工具。具体而言,他们利用YouTube Content ID的漏洞——即YouTube自动算法优先为已注册Content ID标识的人提供“版权打击”权利。该系统通常仅识别录音权(特定音频部分),无法自动区分原创作者(创作旋律和歌词的人)。BH媒体还超范围注册Content ID。他们从演出中获得少量录音授权或收购,却在YouTube上注册更为广泛的版权。然后,BH媒体通过自动扫描机制对原主进行“反向版权打击”,举报侵权、拦截或自动将匹配音频视频的广告收入转入自己账户。这导致即使原创作曲家(如作曲家江松、阮文钟)将自己创作的歌曲上传YouTube,也会被BH媒体“版权打击”并侵占收益。
* 这些单位长期以来的违规行为反映了当前版权侵权中的什么问题?
—此案揭露了越南数字音乐管理中的重大漏洞,艺术家的知识产权被技术中介机构变成“印钞机”,未经创作者同意牟利。
* 在此类案件中,技术平台和中介企业应承担何种反侵权责任?
—技术平台和中介企业需承担更高责任。在数字时代,平台不能仅从流量中获益而置身版权事务之外。平台应主动应用侵权内容识别技术;透明下架机制;公平分享收入;与职能部门和权利人快速协作。在许多国家,平台责任是决定反侵权效果的关键因素。
* 请问先生,长期以来不少版权主体因流程漫长、损失难以证明而不愿起诉或反映侵权。如何解决?
—版权局需研究快速受理机制、在线处理、加强行业调解和仲裁,同时明确数字环境下损失认定和赔偿责任的指导。版权管理机关必须采取措施提高执法效率,处理著作权相关侵权。
作曲家感到安心创作
据《青年报》报道,作曲家阮文钟表示,他对被窃取智力和利润早已习以为常。他说:“法律介入处理版权侵权案件对我来说是一个可喜的信号。我很高兴作曲家、作者受到著作权保护,版权得到更多尊重,窃取智力者将受到严惩。今后我们创作者会更安心从事创作。”阮文钟还表示,除BH媒体等被起诉的单位外,还有许多单位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尚未处理。“我们也在等待这起起诉案件如何审理,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是否会追缴。我们希望从此著作权保护能做得更好。”
(编译:Eric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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