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其中一项拟议规定允许对由技术设备、业务手段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免做处罚笔录。公安部长梁三光(Lương Tam Quang)代表起草机关向国会作了说明。草案同时拟将免做笔录处罚的罚款上限从现行个人50万越南盾、组织100万越南盾,提高至个人100万越南盾、组织200万越南盾。

海防市国会代表裴忠诚(Bùi Trung Thành)在讨论中表示支持这一补充规定。他列举称,目前通过车辆载重检测设备、呼气酒精检测仪、安全秩序与交通调度监控摄像头等技术手段发现的违法行为,所采集的结果已提供足够依据和数据,供有权限者审议并作出处罚决定。他认为,在已有充分技术证据的情况下继续要求做笔录并无必要,会增加不必要的处罚程序、延长处理时间并产生费用。

裴忠诚同时强调,免做笔录不等于跳过违法处理步骤。他说明,有权限者在接收技术设备数据后,仍须确定违法组织、个人信息,并以书面通知要求当事人前来处理,除非已在违法现场确定违法者及相关方;其后仍须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他认为这一流程仍能保证准确、客观,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手续。

起草机关公安部表示,通过技术设备发现的违法行为均具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和数据,采集结果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内容包括使用设备的机关、单位名称及使用人姓名和签名,违法行为人的名称、地址(在可核实的情况下),以及图像、声音、测量指标、时间、地点、违法行为或测量分析鉴定结论等信息。公安部称,这些信息已对应行政处罚笔录中的重要内容。

公安部还说明,在尚未具备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情况下,有权限者虽无需做笔录,但仍须采取核实案情、收集电子数据、确定财物价值等措施,并制作文件材料记录上述程序的过程和结果,以确保客观、准确、完整。裴忠诚在同一讨论中也支持取消必须发布暂扣决定、返还违法财物与工具及执业许可证决定的规定,改为只需制作暂扣笔录和返还笔录。